Wednesday, February 20, 2013

伊沛霞《嫁妝》閱讀筆記

  本章分五部分試圖從潛入深的探究嫁妝對中國古代婚姻生活的影響。「嫁妝的內容」做為一個引子,列舉了幾個例子使得讀者對於古代(主要是宋朝)女子的嫁妝有了一個大概的印象,在當時是較為豐厚的財產。
  「嫁資在上漲」介紹了宋朝女子的嫁妝較唐朝有了增長而此種現象引發許多家庭不得不借錢嫁女的後果,以及當時一些人的評論。例如司馬光認為如果婆家為了財產迎娶新娘,財產用盡後就會殘虐婦女,也會引起道德敗壞,因為新娘會自恃為男方家庭帶來財產而輕視男方家庭成員。袁采則認為嫁資高漲會成為家庭的沉重負擔,並且會導致女方家庭用誇大嫁資的方法吸引男方家庭。甚至有官員將殺女嬰的原因歸結為無法籌備嫁資。
  「嫁妝是家產的一部分」介紹了嫁妝實際上是女方家產轉移到男方家庭去的實質,此過程極端化之後,就導致了未婚姑娘的命運完全取決於嫁妝,出身於官宦家庭但沒有嫁妝的孤女也會被迫下嫁。而為了避免這種悲慘情況的發生,宋朝特意立法保護未婚女子得以分到足夠家產以作嫁妝。值得說明的是,這部分的遺產繼承例子有些問題,作者的推理不但不符合一開始「女得男半」的原則,引用也不符合案例原文(見文尾),導致論證缺乏說服力。
  「妻子對嫁妝的控制」說明法律上嫁妝是妻子的私有財產,不能因為男方家庭分家被分割,但是,丈夫仍然可以輕易侵吞妻子的財產如奁田,妻子_沒有起訴丈夫的權利無法奪回財產。當時的學者大都不贊成嫁妝是妻子的私人財產,因為這與儒家妻子應當盡自己全力為大家族目標服務的理想狀態有衝突。
  「嫁妝成為家庭糾紛的原因」則講述了嫁妝造成的種種家庭問題。其一是男人可能為嫁妝娶妻,再把妻子趕走。其二是孤女的監護人可能為了不願失去對孤女財產的控制權不願將她們出嫁。另外嫁妝豐厚的姑娘會被婆家爭搶而發生最後實際嫁妝與原定不符合產生的糾紛。但同時嫁妝作為女人的財產權又是婚後身份的保障所以對女性有著很重要的心理價值。當時人們應對這種張力而提出的解決方案都不甚理想,或訴諸道德修養,或希望恢復嫡長子繼承的古制,徹底廢除女子的繼承權。這兩種方法以現代的觀點來看都不具有可行性。
  宋朝理學家們已經發現財產不多的女子因為更容易適應從屬於丈夫的生活,所以更容易成為較為理想的妻子。而到了元明,理學家對女子控制財產的不安更加嚴重,導致嫁資較宋朝反而減少了。

【附:關於文中遺產分配部分的疑問】
用數據庫查了一下《名公書判清明集》原文,案例內容是:
拖详案牍,黄行之无嗣,有女二人,其长九岁,次幼。今为立昭穆相当人为其后,今就二女名下,斡未议得奁具三分之一,与立继子为蒸尝之奉,其于继绝之义,均给诸女之法两得之,而黄氏一脉可续。示房长从公分析,申。

  既沒有說是遺腹子,也沒有說按條文應該是繼子1/4,兩女各3/8。
  後一個判例原文則如下,同樣覺得與作者講的有出入:
田县丞有二子,曰世光登仕,抱养之子也,曰珍珍,亲生之子也。县丞身后财产,合作两分均分。世光死,无子,却有二女尚幼。通仕者,丞公之亲弟,珍珍其犹子,二女其侄孙。男方丱角,女方孩提,通仕当教诲孤侄,当拊恤二女,当公心为世光立嗣。今恤孤之谊无闻,谋产之念太切,首以己子世德为世光之后,而宝藏世光遗嘱二纸,以为执手。世俗以弟为子,固亦有之,必须宗族无间言而后可。今争讼累年,若不早知悔悟,则此遗嘱二纸,止合付之一抹。何者?国家无此等条法,使世光见存,经官以世德为子,官司亦不过令别求昭穆相当之人。况不繇族众,不经官司之遗嘱乎?通仕所以不顾条令,必欲行其胸臆者,不过以县丞与世光皆不娶,而侄与侄孙皆幼孤,可得而欺凌耳。在法:诸户絶人有所生母同居者,财产合听为主。户絶者且如此,况刘氏者珍珍之生母也,秋菊者二女之生母也,母子皆存,财产合听为主,通仕岂得以立嗣为由,而入头干预乎!度通仕之意,欲以一子中分县丞之业。此大不然,考之令文:诸户絶财产尽给在室诸女。又云:诸已絶而立继絶子孙,于絶户财产,若止有在室诸女,卽以全户四分之一给之。然则世光一房若不立嗣,官司尽将世光应分财产,给其二女,有何不可,通仕有何说可以争乎?若刘氏、秋菊与其所生儿女肯以世德为世光之子,亦止合得世光全户四分之一,通仕虽欲全得一分,可乎?往往通仕亦未晓法,为人所误,此通仕之谬也。刘氏自丞公在时,已掌家事,虽非礼婚,然凭恃主君恩宠,视秋菊辈如妾媵。然观其前后经官之词,皆以丞妻自处,而絶口不言世光二女见存,知有自出之珍珍,而不知有秋菊所生之二女。所以蔡提刑有产业听刘氏为主之判,而当职初览刘氏状,所判亦然,是欲并世光一分归之珍珍,此刘氏之谬也。通仕、刘氏皆缘不晓理法,为囚牙讼师之所鼓扇,而不自知其为背理伤道。当职反复此事,因见田氏尊长钤辖家书数纸,亦以昭穆不相当为疑。又云族中皆无可立之人,可怜!可怜!又云登仕与珍郎自是两分,又云登仕二女使谁抬举,又云刘氏后生妇女,今被鼓动出官,浮财用尽,必是卖产,一男二女断然流下,又云老来厌闻骨肉无义争讼,须与族人和议。书中言语,无非切责通仕,而通仕不悟,乃执此书以为证验,岂通仕亦不识文理邪?当职今亦未欲遽绳通仕以法,如愿依絶户子得四分之一条令,可当厅责状,待委官劝谕田族并刘氏、秋菊母子,照前日和议,姑以世德奉世光香火,得四分之一,而以四分之三与世光二女,方合法意。若更纷拏,止得引用尽给在室女之文,全给与二女矣,此立嗣一节也。刘氏,丞之侧室,秋菊,登仕之女使,昔也,行有尊卑,人有麤细,爱有等差,今丞与登仕皆已矣,止是两个所生母耳。尽以县丞全业付刘氏,二女长大,必又兴讼,刘氏何以自明?兼目下置秋菊于何地,母子无相离之理。秋菊之于二女,亦犹刘氏之于珍珍也,人情岂相远哉。县丞财产合从条令检校一番,析为二分。所生母与所生子女各听为主。内世光二女且给四之三,但儿女各幼,不许所生母典卖。候检校到日,备牓禁约违法交易之人。案呈本军见在任官,选委一员奉行。寻具呈,再奉判。裘司理居官公廉,帖委本官唤上田族尊长,制属颇有私意干请,司理可以义理晓之。与通仕夫妇、刘氏、珍郎并秋菊、二女当官劝谕,本宗既别无可立之人,若将世光一分财产尽给二女则世光遂不祀矣。通仕初间未晓条法,欲以一子而承世光全分之业,所以刘氏不平而争。今既知条法,在室诸女得四分之三,而继絶男止得四分之一,情愿依此条分析。在刘氏、珍郎与秋菊、二女亦合存四分之一,为登仕香火之奉。取联书对定,状申。

  並沒有強調三兄弟財產沒有分開,及姑娘父親的財產中「包括了她母親的嫁妝」。 難道全部為作者隨意杜撰?

Wednesday, February 6, 2013

讀書摘要──鄧小南《"內外"之際與"秩序"格局》


  「女正位乎內,男正位乎外。男女正,天地之大義也」──《周益‧家人》

  此句為全文討論的核心。第一部份「關於"內外"』之際」將「內外」的概念重新定義,將純物理的空間概念擴大化,也涵蓋了「世事」的「外」與「家事」的「內」這種內涵。並且指出,由於女子被士大夫們賦予了相夫教子的責任,也就勢必要以「內」輔佐「外」,從而導致了女子於戶屏之間竊聽「外人外事」並幫助夫君子弟做出決定的行為。而這種行為雖然遠超出了女教的範疇,卻被時人褒獎。第二部分「秩序:倫常與正位」主引禮記,說明內外的秩序對應到「禮」則演變為事業的次序。「女貞」的本意便被解釋為要端正女子的地位,即在人情的基礎上,決定男女地位的高下。在家庭中建立秩序成為在整個社會中劃分位階從而建立統治的第一步。因此女子主內的根本並不在是否於介入外事,而在於能否安守名分,維護關係到家庭和睦以至於上下綱紀的秩序。第三部分「"正家"與正天下」延伸前兩部分關於女子在家庭中地位的討論,進一步說明了女子遵守婦道的意義絕不止於個人操行的優劣,而直接關係到「齊家輔國」大業的成敗。因此當時理想的女性品德並不止於「婉約聽從」,相反「嚴明肅正」有著更加重要的意義。婦人必須「以柔順處中正」才可以治家有法,然後貫天下之道。
  
評論:宋儒的講法其實是從人性講開去的,因為家庭要延續因此女性必須生養後代,考慮到兒童的心理,常與孩子在一起的母親需要有慈愛的特性。但同時也要明是非才能引導子女分辯對錯,「以柔順處中正」的意義就在於,可以為人容易接受的方式糾正家人不合理(在當時的情況下也是不合禮)的行為,在日常生活的潛移默化,幫助所有人提高修養,從而達至「內聖外王」的理想。

問題:
1、西方女性最早期職業即為家庭女教師(見Jane Eyre),這與中國傳統意義上女子的主要責任即為相夫教子有某種因果關聯,抑或只是巧合?
2、雖然文中提到女子對於外事的參與,但大部分人終究不了解外部情況,所以她們對於事情的判斷很可能存有偏見,在當時的情況下這個問題是如何解決的?